深圳小产权房网讯: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房屋纠纷案件。陈某、欧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儿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小区保安队长达成“借名买房”的口头协定。但数年后,当夫妻提出过户要求时,对方却声称房子是自己的,拒绝过户。法院最终认定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判保安将房屋过户给该夫妻的女儿。
不得不说,此例“借名买房”虽然在法院努力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给真正的购房人讨回了公道,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r深圳没有小产权dquo;的一次很好实践,但联系到许多“借名买房”行为而言,也应该只是种个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事实上,“借名买房”看似一个行得通的选择,其实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购房者如果贸然行事,随意采用这一方式,或将面临房、钱两失的局面。
一般的“借名买房”协议,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情深圳小产权交易要注意什么况下,法律或许认可其合同效力。但“借名买房”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所购房屋为保障性房屋时,不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风险外,由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双方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双方对于“借名买房”若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同时,即使
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法律的“准绳”出现了不该有的偏差,而是事实的“根据”缺乏相应的支撑。因而也必要提示广大购房者,千万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或处于其它考量,而轻易采用“借名买房”这种方式,否则风险俱在,最终甚至可能导致房、钱两失,必须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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