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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了一个刑事案件,让我目不暇接。
涉及到小产权的胡尔坎物业公司、二手货物业公司、欠债买主、己方买主、缔造的法律条文服务站、辩护律师事务所等,才辨认出原来在深圳开这些违法的缔造法律条文服务站真的是进不去,处于空白地带,她们能为所欲为。
问:喂,兄弟,有人盗用我Zscaler印章
答:😯,我晓得啊,我也说了并非他们Zscaler干的呀,她们这种是违法犯罪行为来的。
问:那我怎么不去处置啊?
答:他们也不晓得在哪里啊,而且他们也没有确凿证据啊。
问:上面并非有地址吗?在xxxx
答:他们也没有确凿证据呀。
问:我手上有确凿证据啊,并非给过我了吗?然后我就一直给别人盗用不处置?
答:...
在与派出所交警沟通过程中,辨认出这类小产权房即使是一房二卖很难犯法者犯罪行为,交警往往建议事主去高等法院民事诉讼。
经过小王子在粤公平上查询的内容可知,胡尔坎物业公司、二手货物业公司、欠债买主已有多起民事刑事案件在高等法院处置。如果己方原告再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胜诉,估计取回资金的几率也是不大的。胜诉了,拿到了执行终本的裁定,对原告来讲,跟胜诉没啥区别。
在了解胡尔坎物业公司与欠债买主之间的其他高等法院处置的刑事案件,惊讶地辨认出欠债曾“联手”来对付其他的买主/卖家。
欠债先去告
告不赢我再来
己方原告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晓得有那么一套小产权房在在售,价格为87多万元。根据如上所述,己方原告应是与二手货物业公司签订合约(说是二手货物业公司,也没看过二手货物业公司与胡尔坎物业公司的合约),但二手货物业公司说购买这类小产权房最好是与胡尔坎物业公司签订合约,更有保障,并且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也这样说。
再者,只要缴纳1500元大洋的辩护律师缔造费就可使合约具有“法律条文效力”了。
只好,己方原告按照二手货物业公司的明确要求把87多万元转入二手货物业公司账户中,却与胡尔坎物业公司签订合约。己方原告愉快地来到房子,并对房子进行了装饰室内装饰。
大家都晓得,装修单厢开门通风,所以己方原告也是大门敞开。装呀装,装呀装,房子变得漂亮了,就差窗户进不去。
就在那个时候,屋外闯入了两位小弟,说那个房子是她们的。己方原告很是惊讶,因为整个过程中没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突然来了这一桩。
小弟己方原告马上拿出自己的购房合约及科耳流水给两位小弟过目,小弟说胡尔坎物业公司欠她们的(欠债)钱,所以那个房子是她们的,听说是做了抵押物。
后来不晓得怎么整的,小弟也有房屋买卖合约。
(我还不晓得小产权房还能抵押物的,学习了)
哇,小产权房还能抵押物!!你耍我呀!只好,两位小弟在房子住了下来,现房主了。小弟理直气壮说她们也有房屋买卖合约,也有转账记录,更是倾力地关怀着己方原告,“善意”提醒要去高等法院起诉。
己方原告心灰意冷找到了胡尔坎物业公司及中介机构,胡尔坎物业公司签署了无数份自白书,甚至在自白书中写愿意分担“民事责任”。
(哇,第一次晓得还能这样分担民事责任的。)
胡尔坎物业公司甚至还让己方原告去房子里面住,跟小弟们、小弟们的租客同住,这...
住一同
同住那么难吗
那,是否这种小产权房的数次买卖不会犯法者犯罪行为呢?
小王子辩护律师通过“罗切斯特先行”进行URL检索,辨认出确实这类刑事案件犯法者的几率较细,几乎都是民事刑事案件,大部分是明确要求确认合约无效,明确要求返还房款。
现珠海市2个地方的裁决认定这类数次出售小产权房的犯罪行为犯法者。他们一同来看一下:
案例一 珠海市汕头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及珠海市高院的裁决珠海市汕头市:(2018)粤51刑终140号刑事裁决书
珠海市高院:(2020)粤刑申40号
高等法院查明事实:
陈A在“鼎泰置业”合伙体工作期间,于2013年2月与周某2亮签订联建协议书,商定将该合伙体开发的四巷4-6号小产权房的602房出售给周某2亮。
此后,陈A在明知该合伙体已将上述小产权房的902房于2011年8月出售给丁某忠,将上述小产权房的703房于2012年10月出售给陈某煌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房屋已被卖出的事实,于2013年9月与被害人卢某1签订联建协议书,商定将上述602房、703房、902房以67多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1,并从卢某1处获得款项32多万元。
中院认为:
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约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形成合约盗窃罪。
高院认为:
陈A对其在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与卢某强签订联建协议,商定将房屋出售给卢某强的做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称是抵押物借贷没有确凿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陈A在与卢某强签订联建协议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隐瞒真相的欺诈犯罪行为。
由于相关房屋已出售给他人,陈A在与卢某强签订合约时已丧失其履行合约义务的基础,并不具备提供相应房屋给合约相对人的能力,而陈A刻意隐瞒了房屋已被卖出、根本无法提供合约标的物这一影响合约订立的根本性事实。
在签订合约后,陈A实际上无法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也无法为履行合约积极创造条件,在发生合约纠纷后也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或积极分担违约责任,如积极退还款项等。
综上,原审认定陈A与卢某强签订联建协议书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犯罪行为符合合约盗窃罪的特征,并无不当。
二、案例二珠海市兴宁市人民高等法院刑事裁决书案号:(2017)粤1481刑初423号
高等法院查明:
1、被告人何某甲因生意向林某2借款,林某2数次催被告人何某甲还钱均未果,后林某2见被告人何某甲开发的商品房还有余房,只好就介绍林某1向被告人何某甲购房,林某2从中取回欠款。2015年11月4日,林某2与被告人何某甲约定还款方式后,林某2与林某1、兴宁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何某1到被告人何某甲位于1栋8楼的住家,被告人何某甲及其妻子袁某与林某1在公证员何某1的公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林某1向何某甲、袁应林以人民币188多万元的价格购买2栋中的502、503、602、603房及该楼底层四连卡的四间半门店。
合约签订后,被告人何某甲的妻子袁某写下收到林某1购房店面总计188多万元的收条,何某甲欠林某2的借条当场撕毁。
2、次日,兴宁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认定该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甲见林某1向其购买的602、603房未装修入住,遂隐瞒已出售房屋的信息于2016年10月10日将602房以人民币18多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1,于2016年11月21日将603房以人民币19多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林某1得知自己购买的602、603房被别人居住即向陈某1、王某2主张权利,陈某1、王某2见状便报警。2017年9月19日,交警传唤被告人何某甲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委托其兄何某2代为参与和林某1的调解,2017年9月25日,何某2、袁某在陈利均辩护律师缔造下与林某1达成协议,林某1同意将涉案的602、603套房作价30多万元,由何某2写欠条,取得相对方的谅解。
高等法院认为:
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条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犯罪行为已形成盗窃罪。
涉案房屋是否交付及房款是否付清,被告人与受害人各执一词,结合被告人妻子袁某写下收到涉案房屋款188万收条且无确凿证据证实该188万收条是受欺骗所写及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委托其兄何某2与受害人签订涉案房屋回购协议的情况看,应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有一房二卖骗取房款的事实。
小王子大师
总结
看到以上两个案例,与己方原告的相似。
一是欠债小弟们说她们也有房屋买卖合约,己方原告也有。根据时间来判断,若存在两份真实的房屋买卖合约,那么己方原告的这一份房屋买卖合约在后。
二是卖完房后二手货物业公司消失不见,且有预谋地让己方原告与胡尔坎物业公司签订合约,收款的却是二手货物业公司,说服得“无懈可击”,听起来让我都觉得很有道理:1、胡尔坎物业公司签订合约更有保证;2、辩护律师缔造更有保证。
首先,小产权房的买卖因为不存在登记制,购买的风险很大,建议购房者慎重选择。
其次,即使小产权房存在法律条文风险,也并非是犯罪分子的挡箭牌。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房子已售后仍出售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在与他人签订合约时就明知其丧失履行合约义务的基础,并不具备提供相应房屋给新购房者的能力,是一种刻意隐瞒真相的犯罪行为,具有非法占用资金的目的,属于诈骗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把这类犯罪行为仅仅定性在民事纠纷领域,则无法有利打击犯罪分子通过一房多卖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他人利益,从根本上起不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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