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部长王三运就《全省农地利用规划行动计划(2006—2020年)》相关难题拒绝接受访谈,在访谈中,王三运就小房屋产权房难题明确提出了四项准则:第三,小房屋产权房不合乎他们北欧国家的旧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受法律条文保护。第二,将采行切实可行的举措,严禁小房屋产权房更进一步产业发展。第三,要深入研究,分类分析,采行有针对性的举措,来化解历史上形成的小房屋产权房难题。(新华社11月13日电)
所谓“小房屋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工程建设的商品房,北欧国家充耳不闻房屋房产证。在各小城镇,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小房屋产权房一度热销,原因就在于价格低廉。小房屋产权房不存有农地税收收入,也没农地充公费等相关税费,更没地方性中央政府和房商业地产商业地产商的中间暴利。
关键在于,“小房屋产权房”源于我国农地房屋产权的户籍制度。卫星城农地北欧乌木,贫困地区农地私有财产,这种房屋产权格局,在城镇化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他们知道,城镇化的操作过程,本质是农业用地变成工业用地的操作过程,这个操作过程的核心理念是农地价值几倍、几倍地升值。然而,在中国,贫困地区集体土地要挂牌上市确权,地方性中央政府是唯一的权力消费市场主体,作为农地的所有者,贫困户反而被“不合法”地剥夺了应有的权益。有数据估计,仅非农工程建设挤占耕地一项,从1987年到2002年,各级地方性中央政府就从贫困户手中获得的农地即期收益达1.42万亿元以上。
王三运的这一番言论,沿袭了环保部对“小房屋产权房”的一贯态度。有一段时间,工程建设厅、环保部门的负责人曾不断出来“温馨告诫”,买回小房屋产权房存有巨大风险,诸如无法按揭,没完整房屋产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在“告诫”无效的情况,环保部又下发通知,城镇居民不得到贫困地区买回集体土地、贫困户住宅或“小房屋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承租、挤占贫困户集体土地搞房商业地产开发。
可是,不久前,十七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贫困地区改革产业发展若干重大难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管理权确权消费市场和逐步建立建成区统一的工程建设用地消费市场。如果将来有一天,工程建设用地消费市场建成区合一,实现了国有农地和集体土地的“同地租购”,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也可挂牌上市确权,这是否意味著,“小房屋产权房”将获得不合法地位?既然集体土地能挂牌上市确权,就意味著贫困地区集体土地获得了北欧国家的房屋产权认可。
“小房屋产权房”加码是大势所趋,无论是农地国有,还是农地私有财产,在宪法和第十四条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凭什么贫困户集体土地无法挂牌上市确权,贫困户无法亲自掌控本应属于自己的所有权?
围绕“贫困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的博弈关系,存有四个自身利益消费市场主体,贫困户,卫星城居民,商业地产商,地方性中央政府和相关高官。禁止小房屋产权房的不正式化,关键在于来看,对征地高官不利,对地方性中央政府不利,对房商业地产商业地产商不利,却损害了绝大多数贫困户和市民的自身利益。显然,判断“小房屋产权房”该不该产业发展,不是看法律条文怎么明确规定,而是看这个事情合不合理,是不是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自身利益。毫无疑问,这才是化解小房屋产权房的核心理念准则。在我看来,让“贫困地区集体土地”入市确权起来,甚至更进一步,让贫困户小房屋产权房与商业地产商的大房屋产权房“同房租购”,这不但能增加贫困户收入,还能适时遏止卫星城房商业地产价格。
干晓磊:朱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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