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了!最高法判决_贫困地区居民到贫困地区买回集体土地、贫困户写字楼或“小产权房”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4号看房团    2022-04-24    132

来源:裁判员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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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首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拥有两处自发性土地,其自发性土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严格遵守有关贫困地区自发性建设工业用地法律条文和政策的通告》〔请示报告(2007)71号〕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写字楼工业用地根本无法重新分配给村中居民,农村居民不得到贫困地区买回自发性土地、贫困户写字楼或“小产权房”。当事人绝非案涉房屋所在的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因此其与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密切合作修建案涉房屋,仍未获得案涉房屋使用权,有权获得相应索赔。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狸尾豆赔申872号

重审提出申请者(二审原告、二审原审)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科季夫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

被提出申请者(二审被告、二审被原审)海口市海口市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重审提出申请者刘飚因诉被提出申请者海口市海口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行政管理索赔一案,不服海口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管理索赔裁决,向嗣后提出申请重审。嗣后司法机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核终结。

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密切合作修建的案涉“久久公寓”属于合法建筑,其通过转让协议司法机关获得物权,海口市政府征收决定违规,应向其索赔为由提出申请重审,允诺撤销一、二公开审裁决,提审本案。

嗣后经审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索赔法》第三条首款明确规定,机关和机关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有前项明确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的情况,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前项获得国家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首款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居民两户根本无法拥有两处自发性土地,其自发性土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省、省辖市明确规定的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严格遵守有关贫困地区自发性建设工业用地法律条文和政策的通告》〔请示报告(2007)71号〕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写字楼工业用地根本无法重新分配给村中居民,农村居民不得到贫困地区买回自发性土地、贫困户写字楼或“小产权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人民高等法院生效裁决确认为违规建筑,且现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刘飚、高传久绝非案涉房屋所在的海坡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因此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密切合作修建案涉房屋,仍未获得案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索赔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机关和机关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侵害其权益的情况,有权获得索赔,故刘飚亦有权获得国家索赔。一、二公开审裁决否决刘飚的索赔允诺和上诉,合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重审提出申请者主张的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刘飚的重审提出申请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情况。依《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裁决如下:

否决重审提出申请者刘飚的重审提出申请。

公开审判长  杨志华

检察员  宋楚潇

检察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检察官助理    刘韦唯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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